依据《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(人发[2003]25号,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)第五章,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》,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(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)的继续教育规定: 第二十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,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。